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余二娃,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某某,住威某某**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被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于2018年4月9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威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晚上,吸毒人员杨某某打电话给肖某某向其购买价值200元钱毒品,肖某某同意为杨某某联系毒品卖家,杨某某随即通过支付宝向肖某某支付毒资200元,肖某某收款后联系被告人余某某,余某某同意贩卖毒品,肖某某即把杨某某支付给他的200元毒资转账给余某某,并让余某某与杨某某进行毒品交易。2019年6月18日凌晨,余某某打电话电话给杨某某约定双方在威某某双河乡官田坝农庄旁边公路上进行毒品交易,杨某某到达交易地点后余某某将一包冰毒片剂毒品交给杨某某,交易完成不久,杨某某在威某某扎西镇石龙加油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从杨某某身上查获一包毒品冰毒可疑物,经称量,该批毒品冰毒可疑物净重0.22克,后经依法鉴定,查获的该批毒品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毒品提取笔录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涉案人员辨认笔录;7.支付宝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扰乱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迎庄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威某某看守所,余某某联系电话:1838705****。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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