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佘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乡**村**号。2020年8月4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5日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7时许,被告人佘某甲在定兴县**乡**村与邻居房某某家因宅基地纠纷发生打架,被告人佘某甲持铁锹将房某某妻子杨某某打伤。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伤情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5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尖铁锹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等;3.证人佘某乙、房某某、耿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定兴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甲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志刚

检察官助理:牛心悦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