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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2181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4********,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负责人,住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20年7月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一次(2020年10月17日至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6月,被告人何某甲在经营安徽**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期间拖欠张某某、徐某某等10名工人共计293508元工资。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20年6月28日向被告人何某甲下达了庐人社监令字【2020】5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收到该指令书后于三日内到庐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公室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在已知指令书内容的情况下,为逃避支付何某甲将手机号码停机,同年7月3日庐江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该案移送至庐江县公安局。

被告人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亲属已赔偿姚某某26788元、夏某甲30000元、夏某乙80000元、张某某18000元、何某乙28346元、徐某某50000元(含30000元欠款)、王某某620元,共计233754元。取得夏某甲、徐某某、张某某、何某乙、韦某某、夏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欠薪统计表、企业信息查询、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欠条、收据及谅解书等;2.被害人韦某某、姚某某、夏某甲、吴某某、夏某乙、张某某、徐某某、何某乙、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何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国家劳动法规,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提起公诉前支付部分劳动者的工资并取得部分劳动者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慧

检察官助理:陈珍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案卷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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