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一部刑诉〔2020〕Z78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 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被告人何某甲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何某甲在其家中二楼客厅内容留程某某、何某乙、贾某某、彭某某、张某某、文某某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11月7日,被告人何某甲在其家中二楼客厅内容留程某某、文某某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何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勘验容留他人吸毒现场笔录等;3.证人何某乙等6人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在其住所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正伟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石棉县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侦查卷宗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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