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街**村**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21时许,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村**号**楼查获涉嫌吸毒的违法人员罗某某、李某某和何某某,当场在被告人何某某的黑色上衣口袋内侧查获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现场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14.3克,经鉴定,成分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靓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页壹张(现场检测报告)、光碟叁张(电子卷宗、称量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值班律师证件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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