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83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4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45********,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安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何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二十多年前先后从他人处获得二支火药枪,存放于家中用于打鸟。2019年11月21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何某某家中将二支火药枪查获。经鉴定,二支疑似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均具有致伤力。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张某某、包某某等证人证言;3.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枪弹痕迹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二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可以酌定从轻处理;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荣斌  

检察官助理:王照安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