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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591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8年**月**生,身份证号码:3429211978********,汉族,高中文化,“**成人用品专卖店”店主,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商贸城**号楼**号**成人用品专卖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微信向鲁某某销售疑似有毒、有害性保健品“Cialis” 1盒(10粒),得款120元,并通过快递邮寄给瞿某某(收货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街**号**酒店)。经检测,上述性保健品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7月15日,民警在何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专卖店”内搜查并查扣了同类性保健品26盒共107粒,其中“精品伟哥”4盒共4粒、“A9”7盒共7粒、“金牌玛卡”6盒共6粒、“华佗锁精丸”2盒共20粒、“德国黑蚁神”2盒共20粒、“老中醫”2盒共20粒、“德国黑金刚”1盒共10粒、“增大延时片”1盒共10粒、“持久猛男”1盒共10粒。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测,上述扣押性保健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商贸城**号楼**号**成人用品专卖店被抓获归案。归案后,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照片,搜查证,扣押清单,南京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快检室检测报告等书证;

2.被害人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TSU20-00531、FTSU20-00532、FTSU20-00533、FTSU20-00534、FTSU20-00535、FTSU20-00536、FTSU20-00537、FTSU20-00538、FTSU20-00539、FTSU20-00540);

5. 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葛珍珍

检察官助理:郭涵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15624****;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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