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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住公安县**镇**村**组。2011年7月30日因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济南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19年1月16日因合同诈骗罪,被深圳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旬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旬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被告人何某某通过朋友杨某了解到“办理800万贷款,到账400万,20年免息”的贷款业务,便群发给自己的微信****,被害人余某某收到信息后联系何某某了解贷款情况,何某某称办理贷款需要十人以上,每人缴纳保证金15000元,并承诺可以先缴纳7500元,另外7500由其在深圳成立的某某某公司垫付,贷款审批通过后从中扣除。之后余某某便联系了何某甲、高某某、张某某、梁某、梁某某、李某某,又通过李某某联系了周某某、王某某、宋某和鲁某某。何某某在并无办理贷款能力的情况下与余某某等人以某某某公司名义签订了贷款合同,11人先后通过转账、现金或微信红包将7500元担保金转至何****,共计82500元。何某某收到转账后自知贷款业务无法办理,便将自己注册使用的微信号“junzhongbaizhe”昵称“王者风范”的微信推荐给余****,谎称“王者风范”微信是上海一家银****,让余某某等人到上海办理贷款面签,余某某等人到上海后,何某某销声匿迹。

另有被害人汪某某何某某代办一张信用卡,通过微信向何某某转账2****,何某某收款后销声匿迹。

被告人何某某诈骗余某某、王某等人共计84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转账记录、微信注册信****;2、证人证言: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供述;5、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彬

检察官助理:严国举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旬阳县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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