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7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楼盘置业顾问,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路**座****3栋1405。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担任清远市清新区御峰蓝湾楼盘销售置业顾问期间,多次以代客户交商品房契税、购房定金支付失败需要重新支付以及让客户提前还首期贷款赚取佣金等方式,对谢某某、叶某某、谭某某、潘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购房客户实施诈骗,共骗取人民币156756.1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4日和10月28日,被告人何某某以代交商品房契税、购房定金支付失败需要重新支付为由,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分两次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21271.18元。2019年11月16日,何某某退还人民币5000元给谢某某。
2、2019年10月30日和11月2日,被告人何某某以购房定金支付失败需要重新支付为由,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分二次共骗取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30000元。
3、2019年10月29日和11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以购房定金支付失败需要重新支付为由,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分二次共骗取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30000元。2019年11月11日,何某某退还人民币6000元给谭某某。
4、2019年11月11日和11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以购房定金支付失败需要重新支付为由,通过支付宝转帐的方式,分二次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30000元。
5、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何某某以代交商品房契税为由,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485元。
6、2019年11月4日、11月9日和11月21日,被告人何某某以借款给他人购房从中赚取介绍费为由,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分三次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40000元。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其家属将其所诈骗的款项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
3. 证人陈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谢某某、叶某某、谭某某、潘某某、李某某、朱
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诉;
6. 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任军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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