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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68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组,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曾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84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2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3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福田区**广场**餐厅睡醒,发现被害人唐某某在熟睡,于是将其放在餐桌上的一部灰色小米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1371元人民币)。被告人何某某后于2019年1月14日在福田区**市场附近将所盗手机以400元价格卖给一陌生人。2019年2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福田区**路**坊**栋**楼门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案发现场勘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329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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