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辉县市,居民身份证编号:4107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地:河南省辉县市**镇**村**号,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政治面貌:群众。2007年12月10日,其因涉嫌盗窃罪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4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5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孟津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孟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6月1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乘车到孟津县**镇**村,翻墙跳入赵某某家中盗窃现4500元、玉溪牌香烟一条。2019年3月27日,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孟价认字【2019】00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的玉溪牌香烟于2019年3月1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30元。涉案总价值共计4730元。
2019年3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乘车到孟津县**镇**村,翻墙跳入雷某某家中盗窃芙蓉王牌香烟一条零四盒、天目湖牌白茶一罐、金猴吊坠一个、心形银项链一条。2019年3月27日,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孟价认字【2019】002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的香烟、黄金、银饰、茶叶于2019年3月12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49元。
2019年3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乘车到孟津县**镇**村,翻墙跳入薛某某家中盗窃现金3500元、中华牌香烟三条、苏烟五星红杉树一条、南京牌雨花石香烟五盒、黄金叶牌天香细支香烟五盒、印有“老村长”字样的银条一根(10g)、普洱小罐茶一盒(10罐)、银佛吊坠一个,印有“adidas”字样的蓝色提包一个。2019年3月27日,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孟价认字【2019】002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的香烟、黄金、银,茶叶等物品于2019年3月13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940元。涉案总价值共计6440元。
被告人何某某涉案总价值120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何某某建行账户流水、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雷某某、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某属累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朴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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