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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滥伐林木案)_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7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下旬,被告人何某某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高某某位于珙县珙泉镇德袜村5组自留山(小地名:王长湾、岩背湾)的林木,并委托高某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6月底,被告人何某某雇请陈某某等人将上述所购买林木砍伐。经检测,超出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地点砍伐林木144株,立木蓄积28.696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立木蓄积28.6967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久文

检察官助理  林冬梅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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