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84********,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镇**村委会,住楚雄市**镇**村委会**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携带一把红色油锯分别于2016年12月份到楚雄市东华镇炸药房岭干公路下山山上砍伐云南松原木74株,2017年1月份到东华镇大破窑沟上山山上砍伐云南松原木9株,2018年1月份到东华镇芭蕉箐山山上砍伐云南松原木48株。楚雄州楚雄市森林公安局聘请相关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何某某三次滥伐林木数量共计为立木材积(蓄积)28.4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查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被告人何某某亦有供述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滥伐数量较大林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6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傈
检察官助理丁宏武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512586****;2.卷宗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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