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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021983********,汉族,大学文化,系黑河市****,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号楼**室。2007年4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罚款人民币2,000元,2013年3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8年2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8年11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0月4日因故意毁坏财物、吸食毒品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行政拘留20日,2019年10月24日因无证驾驶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在黑河市爱辉区道路上行驶时,被交警部门查获,将其车辆依法扣押至黑河市老车管所停车场内暂存。何某某从车管所看门人员手中骗得被扣押车辆钥匙,驾车强行冲出院内,将老车管所的电动门和电动门禁栏杆撞坏。经物价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6,600元。

2.2019年10月3日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黑河市爱辉区夏威夷商务会馆606房间内休息,期间因琐事与工作人人员产生矛盾,后故意将室内的壁挂电视机扔出窗外。经物价鉴定:被损毁电视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综上,被告人何某某作案2起,共价值人民币7,300元。

经侦查,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何某某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何某某损毁物品照片;

2.书证被告人何某某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破案经过等;

3.证人郭某某、陈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慧博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二册及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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