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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抢劫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汝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汝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田思源、被害人朱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因在手机赌博网站赌博将自己的积蓄输光,加上自己车祸受伤无法做重体力活以致没有经济来源,何某某计划到汝城县指尖网吧抢劫财物。2019年12月4日凌晨2点多钟,何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女式摩托车从汝城县土桥镇青龙村其家中出发前往汝城县指尖网吧,何某某到达汝城县指尖网吧楼下后将摩托车停放在路边,随后戴着鸭舌帽、黑色眼镜进入网吧查看情况后离开。不久,何某某左手持一包装袋再次进入网吧,并径直走进网吧前台内侧,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架在被害人朱某某脖颈处扬言抢钱,遭到了被害人朱某某的反抗和呼救,何某某怕被人抓住遂逃离现场。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1月2日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何某某手机照片截图、摩托车合格证书、购买票据、收款收据、刑事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等四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示意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6.试听资料、电子数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指尖网吧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的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费用,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小芬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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