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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镇**村**,现住贵州省绥阳县**镇**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6月6日6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向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均已判刑)携带匕首等工具到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之一202房内,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得被害人胡某某的现金人民币400元、三星手机一台、银行卡等物品及被害人杨某某的现金人民币600元。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及向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等人持刀威胁二被害人说出银行卡的密码,后分工配合进行看管、取卡、取款。其中,被害人胡某某的银行卡在同一地点的柜员机分四次共被取款人民币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胡某某、杨某某的陈述;5、同案人向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任军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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