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路**栋**号。2012年5月28日因吸毒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31日因吸毒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12月3日因吸毒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居住在湘乡市**路***生活区**栋**号。二次容留他人在其居住地的卧室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1月上旬容留肖某某、陈某某、冯某某三人在其居住地自己卧室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容留肖某某、陈某某二人在其居住地的卧室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其居住地的卧室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志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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