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甲多次在位于汉某某**镇**村**组家中自家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何某乙(均另案处理)、汪某某及“欢儿”(未到案)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中旬某日晚,被告人何某甲在汉某某**镇**村**组家中自家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何某乙、汪某某及“欢儿”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1月下旬某日晚,被告人何某甲在汉某某**镇**村**组家中自家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何某乙、汪某某及“欢儿”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2月某日晚,被告人何某甲在汉某某**镇**村**组家中自家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何某乙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何某甲因受到民警调查询问时,主动交代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何某甲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2.证人彭某某、何某乙、汪某某、何某丙证言;3.被告人何某甲所作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询问时,主动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运亚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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