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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00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公寓**室。被告人何某某曾因吸毒,于2020年1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行政拘留二日;曾因吸毒,于2020年5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某某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小区**幢**室六次容留罗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容留罗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何某某容留罗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何某某容留罗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20年5月2日,被告人何某某容留罗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20年5月8日,被告人何某某容留罗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6.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容留罗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归案,现场查获冰壶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冰壶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

6.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丽芳

检察官助理:刘松茂

2020年10月15 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公寓**室,联系电话:1835144****、13140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9页,补充材料2页。

3.物证冰壶现保存于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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