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绵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镇**村**组**号**号,住该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0时43分许,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永定派出所接指挥中心布警,在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木屋烧烤店内有人吵架,永定派出所民警李某甲、李某乙及巡防队员刘某甲等人到木屋烧烤店处警。处警过程中,民警依法对被告人何某某进行传唤,何某某辱骂民警,与民警及巡防队员拉扯,后将巡防队员刘某甲搂抱摔倒,并将刘某甲右面颊咬伤。经鉴定,刘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的父亲李某丁给了刘某甲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工作意见、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续订书、诊断证明书、微信转帐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姜某某、李某丙、刘某乙、刘某甲、李某乙、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录像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受国家机关委托的巡防队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志如
检察官助理:王媛媛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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