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53********,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8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藤县**镇**村**组“**顶”(地名)山脚的责任田点火烧田边杂草,因用火不当,火势蔓延烧过山路,引发“**顶”一带的山火。此次山火烧毁了苏某某等人的山林。经鉴定,上述火烧迹地过火总面积8.23公顷(折合123.4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5.22公顷(折合78.3亩),无林地面积3.01公顷(折合45.15亩)。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藤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发后,何某某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责任田边点火,过失引起山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燚杰
检察官助理:胡家榕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藤县**镇**村**组**号;
2. 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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