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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受贿案)_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18〕186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58********,汉族,大专文化,东莞市**原**,曾任东莞市**,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轩**座**,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路**巷**座**号**楼。因涉嫌受贿,于2018年7月18日被广东省监察委员会留置,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6日由广东省公安厅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11月1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何某某在其先后担任东莞市**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戴某某、曾某某、胡某某、何某甲、邓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谭某某、刘某某及张某某等10人送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77.6 万元、港元925万元、澳大利亚元1 万元,美元0.5万元,获得孳息人民币6391.3125万元。具体如下:

1.2002年至2017年间,何某某利用其担任东莞市**职务上的便利,为戴某某实际控制的东莞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贷款审批、土地买卖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戴某某送予的人民币77.6万元的**公司20%股份的干股,获得**公司的股权红利6391.3125万元。

2.2001年至2018年间,何某某利用其担任东莞市**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其担任东莞市**等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东莞市**区**梁某某职务上的行为,为曾某某实际控制的东莞市**集团有限公司在高压变电站规划调整、解决诉讼纠纷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曾某某送予的财物,共计港元150万元、澳大利亚元1万元及美元0.5万元。

3.2002年至2010年间,何某某利用其担任东莞市**职务上的便利,为胡某某及其实际控制的东莞市**有限公司在解决诉讼纠纷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胡某某送予的财物,共计港元120万元。

4.2002年至2013年间,何某某利用其担任东莞市**职务上的便利,为何某甲实际控制的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在项目土地规划调整、业务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何某甲送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港元80万元。

5.2004年至2012年间,何某某利用其担任东莞市**职务上的便利,为邓某某实际控制的东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解决建筑工程纠纷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邓某某送予的财物,共计港元130万元。

6.2004年至2015年间,何某某利用其担任东莞市**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某实际控制的东莞市**发展有限公司在筹建东莞市**医院及将该医院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王某某送予的财物,共计港元110万元。

7.2004年至2013年间,何某某利用其担任东莞市**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某实际控制的广东**俱乐部有限公司在举办篮球赛事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陈某某送予的财物,共计港元100万元。

8.2005年至2018年间,何某某利用其担任东莞市**等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东莞市**镇**黄某某职务上的行为,为谭某某实际控制的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在降低**环保工业园入园环保标准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谭某某送予的财物,共计港元90万元。

9.2004年至2013年间,何某某利用其担任东莞市**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某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刘某某送予的财物,共计港元85万元。

10.2004年至2011年间,何某某利用其担任东莞市**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某实际控制的东莞市**大酒店在承接东莞**接待业务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张某某送予的财物,共计港元60万元。

被告人何某某在接受广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已向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缴了违纪违法所得款项人民币12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何某某户籍资料、涉案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及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曾某某及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曾宇辉

检察官助理:卢  薇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散件6页;

3.广东省监察委员会冻结何某某家属资金共计人民币6083.7838万元,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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