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79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3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街**号**-**,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期**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4日00时05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P****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州大道渝怀铁路跨线桥路段时,被设卡盘查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何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1mg/100mL。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彦霖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23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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