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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24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甘J**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宏通苑小区对面路段时,将王某某、张某某分别停放在路边的甘J**号“大众”牌小型客车及甘J**号“起亚”牌小型客车碰撞,致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永强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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