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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303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宋河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鄂H5****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坪山区金牛西路金茂园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当场对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

经鉴定,从何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2.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现场笔录、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广东华大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志敏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保证人耿某某,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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