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检一部刑诉〔2020〕Z22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蒙族,1991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1523251991********,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库某某**镇**嘎查**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库某某**镇**嘎查**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9月18日被库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25日20时14分,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蒙GU****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燕某某)在库某某S20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08KM+997.8M处时,撞到公路西侧护栏后驶下路基,致燕某某当场死亡,何某某受伤,车辆及护栏损坏。2020年08月26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未检测出乙醇含量。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
2、证人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5、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鉴定结果;
6、机动车信息及驾驶证查询结果;犯罪前科证明;
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谅解书;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交警过来,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云龙
2020年12月0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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