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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69****,汉族,不识字,群众,务农,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晚,被告人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与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何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经责任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 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叶集交管大队制作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群

检察官助理:时伟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10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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