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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2227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省揭西县**镇**组**号。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商行,向中国**银行广州分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597700********的信用卡,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149532.62元。2018年2月6日该卡发生逾期后,**银行多次对何某某进行催收,何某某以拒接电话、改变住址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拒不还款。2019年5月13日,何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何某某家属已偿还其在**银行的欠款并取得银行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清单等物证、书证;

2、被害单位代表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催收录音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子君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2518****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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