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安置区**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6时5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新大洲本田牌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至新集镇前街村八组十字路口路段时,与由东向西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的杨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3211968********,汉族,住南郑区**镇**村**组)发生碰撞,致杨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事发后杨某某经南郑区人民医院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系钝性外力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酒精检验:何某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份;未检出常见吗啡类毒品、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和氯胺酮成份。经事故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杨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察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听到有人打电话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待,到案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被告人何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戎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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