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9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湘******小型客车从家里出发送小孩上学。7时50分许,行驶至攸县**镇**村**组路段时,蔡某某驾驶粤******普通摩托车搭乘其妻袁某某在前方同向行驶,被告人何某某驾车超越前方蔡某某同向行驶的摩托车时,因横向间隔距离太近,致使摩托车与小型客车相刮擦,导致二轮摩托车摔倒,造成蔡某某受重伤抢救无效于11月25日死亡、袁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2019年11月25日主动到攸县**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攸县**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对于死者与被害人损失赔偿的部分,攸县人民法院已予以判决,但被告人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正提起上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诊断证明、到案经过、处警说明、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6.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赐福
检察官助理:龙成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册和起诉书正、副本拾壹份;
3.证人名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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