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刑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27日、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2年青铜关镇丰收村新农村建设需征用何某某等五家土地,征地户给予减免两税及义务工、追加退耕还林等优惠政策,潘某某(何某某之母)家在冯家下湾(小地名“车路下”)有土地3.07亩全部被征用。2003年至2007年之间,潘某某与其他四户多次信访,要求追补征地款,并将移民搬迁点旁边村上没用完的0.95亩(在3.07亩之内)土地抢种。经镇班子会议专题研究,丰收村委会2007年5月29日再次与潘某某等户签订调解协议,每亩支付被征土地户2000元青苗补偿费,何某某家按照2.12亩土地(3.07亩减去现种植面积0.95亩)给予补偿4240元。2010年3月份,镇安县青铜关镇丰收村村委会在小地名“车路下”修建村会议室(现党小组办公室)时,何某某、马某某夫妇以该地为其所有,阻挡施工强行索要赔偿,丰收村村委会为顺利建设,按照高速公路征地标准(每亩18000元)向何某某支付补偿款20400元(0.95亩按照1亩计算,另付青苗补偿2400元)。至此,何某某家“车路下”土地已全部补偿到位。2018年6月份童话磨石沟4A景区建设在丰收村党小组后面施工时,何某某夫妇又以该地为其所有为由,用一辆白色轻卡车堵在路中间阻工要求赔偿,童话磨石沟4A景区建设管理处迫于无奈,参照2015年建设铁路复线补偿标准(每亩29800元),支付何某某夫妇28310元(0.95),该款由马某某签字领取。
2、2018年5月份的一天,丰收村村干部张某某等人在丰收村二组党小组办公室开会选举组长和中心户长时,何某某夫妇以盖会议室的地方是其家的土地为由,在会场吵闹并辱骂张某某,扰乱会场秩序,导致会议无法正常进行而中途结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征地协议、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赖某某、李某某、姚某某、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马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何某某与马某某在本案中系共同犯罪,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倩
检察官助理:江旭
2020年6月23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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