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56********,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剑阁县人,住剑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8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乡**村**组**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向剑阁县**乡**村方向行驶,当摩托车行驶至**乡**村**组杨某戊家门口时,撞上杨某戊家围墙,造成杨某乙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剑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_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