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家属院**号,个体经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依法批准,于同日被广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街**号,现住河北省临西县**洗浴中心,务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于2019年9月23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2019年10月30日因本院依法不批准逮捕,于同日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在经营管理临西县**洗浴中心期间,为卖淫女提供住宿、场地,容留卖淫女进行卖淫并参与分成,被告人白某某作为后吧台管理人员,负责安排卖淫女轮流卖淫,核实卖淫数额,为容留卖淫提供帮助。2019年9月22日凌晨30分许,公安机关将该洗浴中心查获,当场抓获何某某、白某某及王某某、陈某某等六名卖淫女(已作行政处罚)。经查,何某某自2018年10月18日以来,因容留卖淫非法获利1194954元,其中白某某为其非法获利30042元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避孕套、小筐等;2.书证:邢台中天元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其经营管理的洗浴中心容留他人卖淫,被告人白某某为其容留卖淫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波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白某某取保候审住山东省临清市**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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