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黑龙江省尚志市**组**室,无业。2007年1月25日,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0月16日,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13年11月20日,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八百元;2017年7月24日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1月6日,该因犯盗窃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7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组**栋**室,现住址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室,无业。2016年9月22日,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8月24日,该因犯盗窃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9月27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某二人经事先预谋,在威海市环翠区塔山早市,趁被害人李某某不注意之机,由被告人何某某望风,被告人王某甲盗窃李某某放在摩托车后备箱里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一张余额为698.06元的家家悦贵宾卡,两张面值为人民币50元的家家悦购物票。
二、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市场,趁被害人黎某某买菜期间,盗窃黎某某放在电动车上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威海市接处警综合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一份;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天君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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