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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张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丰都县人,住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张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何某某、张某甲以食用为目的,先后三次在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二圣镇,以投毒的方式盗窃农户饲养的土狗。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土狗单价为26元/公斤。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上旬,被告人何某某、张某甲在木洞镇高丰村林家山组乡村公路旁,盗走被害人李某甲饲养的灰黑色土狗1只。

2.2019年12月下旬,被告人何某某、张某甲在二圣镇大堡小学支路旁,盗走被害人赵某某饲养的黑色土狗1只。

3.2020年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张某甲在二圣镇圣天路中坪村路段,向路边被害人李某乙、刘某某饲养的黄色土狗各1只投毒,后被李某乙发现,何某某被当地村民当场扭送交给民警,张某甲见机逃离现场。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2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土狗照片、涉案毒肉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材料复印件、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白某某、张某乙、李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辨认现场、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甲具有故意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1000元,赔偿或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四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明江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南岸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00832****;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993634****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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