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刑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国**新闻联播网兼职业务人员,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敲诈勒索,于2019年6月2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于2019年7月1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3198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经商,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委**路**段**号,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栋**号。因敲诈勒索,于2019年6月2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于2019年7月1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在线聘用制工作人员,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路**号**栋**室。因敲诈勒索,于2019年6月2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于2019年7月1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肖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肖某某等人先后在衡阳市衡山县、郴州市桂阳县,利用或冒用新闻工作者的身份,以企业中可能存在环保问题为由,明示或暗示要对企业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媒体曝光,从而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聘用李某甲驾驶白色丰田卡罗拉小轿车至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镇“**坳”采石场,敲诈勒索该采石场老板谭某某现金1800元,后张某某分得600元,何某某分得600元,还有600元作为车费、油费给了司机李某甲。
2、2019年6月26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肖某某驾车至桂阳县**镇“**背”采石场,敲诈勒索该采石场老板彭某某现金1000元,何某某、肖某某、张某某每人分得300元,剩余100元用于车子加油。
3、2019年6月27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肖某某驾车来到桂阳县**街道办“**鑫”采石场,敲诈勒索该采石场老板李某乙2000元,敲诈成功后尚未分赃便被接警赶来的桂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2019年7月1日、8月6日、2020年6月19日,被害人李某乙、彭某某、谭某某分别从桂阳县公安局龙潭派出所领回被骗的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领条、工作证复印件、证明、微信截图、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史某某、刘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彭某某、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
检察官助理:李英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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