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何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住贺州市平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4日16时许,贺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陈某某、黄某某、钟某等人到贺州市火车站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张某某驾驶车牌为粤******的小型轿车在进行非法营运拉客上车,便依法将该车查扣,将张某某及车上乘客带到贺州市客运西站进行处理。张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何某,告诉何某她的车被执法人员拦了,让何某过来帮忙不让执法人员将她的车扣走。朱某某(另案处理)在“滴滴群”里得知这一情况后与何某一起从火车站赶到客运西站,被告人吴某某开摩的经过客运西站时见张某某的车被扣,就下车过去帮忙,这时已有十余人围住交通执法人员并谩骂执法人员,不让执法人员扣车,吴某某威胁执法人员:如他们敢扣车就砍断他们的手脚。何某与执法人员争吵并拦在执法人员的车辆前面不给离开,用手推执法人员还脱下鞋子想拿鞋打执法人员。朱某某则责问执法人员为什么要扣车。执法人员与何某、吴某某、朱某某等人对峙约2小时后,执法人员报了警,民警到后,何某、吴某某等人与阻碍执法的人员仍不愿离开。民警拉了警戒带并警告谁继续阻止执法就抓谁,把执法人员与阻碍执法的人员分开后,执法人员将查扣的非法营运的粤******小型轿车开到西湾交警中队停放。何某、吴某某等人误以为交通执法人员将车开到羊角山停车场停放,并追到羊角山停车场不让执法人员出来,警察到后,何某、吴某某等人才离开。随后,何某、吴某某等人又到贺州市交通运输局,找不到执法人员才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钟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执法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吴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军
检察官助理:任荣平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吴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散页陆张、光盘拾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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