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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61号 

被告人何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7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9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到重庆市南岸区百联上海城罗森便利店内,盗窃一瓶300ml江小白白酒。

2020年6月27日22时许,何某到重庆市南岸区百联上海城罗森便利店内,盗窃一瓶300ml江小白白酒。

2020年6月30日15时许,何某到重庆市南岸区百联上海城罗森便利店内,盗窃一瓶300ml江小白白酒。

2020年6月30日20时许,何某到重庆市南岸区百联上海城罗森便利店内,盗窃一瓶300ml江小白白酒。

2020年7月1日8时许,何某到重庆市南岸区百联上海城罗森便利店内,盗窃一瓶300ml江小白白酒。

经查明,上述300ml江小白白酒进购价每瓶人民币33.33元左右。

另查明:2019年1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万达广场永辉超市内,盗窃一袋散装开心果和两包香肠,走出超市收银台后被超市工作人员现场抓获,实物追回盗窃物品并发还给超市。何某因盗窃,于2019年12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已执行完毕。

2020年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新世纪超市江南商都生活馆内,盗窃一瓶500ml红花郎白酒(进购价人民币379元左右)。何某因盗窃,于2020年3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已执行完毕。

2020年6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新世纪超市江南商都生活馆内,盗窃二瓶500ml阿黛尔洗发水(进购价每瓶人民币109元),后丢弃;同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在该处盗窃一瓶500ml阿黛尔洗发水离开时被保安抓获,后实物追回该瓶洗发水。何某因盗窃,于2020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已执行完毕。

2020年7月2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重庆市南岸区抓获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视频截图照片》、《物流进货验收表》、《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5.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瑞祥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材料十九页、光盘五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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