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王某来,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道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街道**社区**组。2008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3月9 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1月27 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何大波,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道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街道**村**组**号。2007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2月24 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9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61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凤翔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镇**村**组**号。曾因盗窃分别于2005年8月被行政拘留五日,2005年12月被行政拘留十日,2006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06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日,2007年3月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 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 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大波、王某来、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4日再次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经批准,本案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28 日,被告人何大波、王某来、张某甲伙同何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结伙搭乘汽车至成都市新都区、龙泉驿区等地扒窃他人财物。
1.当日14 时许,被告人何大波、王某来、张某甲等人至成都市新都街道新都大道成都医学院地铁站外公交站台共同实施扒窃,张某甲扒窃到被害人雷某某的一部黑色iPhone7 手机,王某来扒窃到被害人罗某某的一部黑色三星Note9 手机。经鉴定,被盗iPhone7 手机价值价值3617元手机,被盗三星Note9手机价值1250元。
2.当日16时许,被告人何大波、王某来、张某甲等人搭乘汽车至成都市龙泉驿区继续共同实施扒窃,王某来在行政学院地铁站外公交站台扒窃到被害人符某某的一部黑色Nubia手机。经鉴定,被盗Nubia手机价值300 元。
同日17 时许,被告人何大波、王某来、张某甲等人又至洪河地铁站外公交站站台外继续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何大波、王某来、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大波、王某来、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何大波、王某来、张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大波、王某来、张某甲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共同实施盗窃,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何大波、王某来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娟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大波、王某来、张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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