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2********,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2时30分,被告人伏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由弥勒市城区驶往新哨镇方向,行至三那线K147+200米处时,被弥勒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伏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61mg/100ml。
被告人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伏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红艳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伏某某现住家中,联系方式:1352996****;
2、案件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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