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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玲珑诈骗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3501号

被告人伍玲珑,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居住地乐清市**街道**花园**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加兵,浙江浙杭(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玲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玲珑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至4月12日,被告人伍玲珑在经济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仍然以解封淘宝和支付宝账号、需要保证金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共计人民币790303元用于赌博。期间,被告人伍玲珑累计已偿还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12036元。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伍玲珑在乐清市城南街道清河公园被民警带到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iPhone手机;

2.书证: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二维码转账交易情况、转账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和张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伍玲珑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录像、询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玲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玲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玲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玲珑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建旭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伍玲珑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手机壹部(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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