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2470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2018年8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3日,被告人伍某某以号码为130*******的手机为联络工具,两次向吸毒人员汤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月3日下午4时某某,公安人员在我市小榄镇西元街三巷12号门口将前来交易的被告人伍某某抓获归案,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小包(净重0.59克,)及作案用手机1部。公安人员在汤某某身上缴获其当日中午从被告人伍某某处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0.2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如某某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桂敏
2018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3、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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