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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绑架、强奸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932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2月4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5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11月28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7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绑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绑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强奸罪、绑架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5月6日17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曾某某(后三人均已判决)四人以到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村游玩为名,将被害人罗某甲骗至**旅馆303房。四人商量好从罗某甲身上搞点钱。在303房内,被告人伍某某、陈某乙、曾某某、陈某甲四人假装玩扑克“诈金花”,让陈某乙故意输给伍某某五十七万人民币。伍某某要求陈某乙写欠条,但陈某乙假装不同意,最后,伍某某等人要罗某甲替陈某乙签下五十七万元的欠条。之后伍某某扣下罗某甲的手机,并多次打电话给罗某甲的父母、弟弟,要求罗某甲的家属汇款一万元人民币了结债务,并威胁如不给钱就将罗某甲的手指砍下。同年5月7日13时许,伍某某、陈某乙、曾某某、陈某甲将罗某甲带往石岩街道塘头**村背后一山头,在山上,伍某某、陈某甲将罗某甲轮奸,陈某乙、曾某某站在一边。接着,伍某某、陈某乙下山打电话给罗某甲的家属要求汇款,留下陈某甲、曾某某在山上看守着罗某甲。之后,伍某某电话告知陈某甲、曾某某要求二人将罗某甲杀掉。陈某甲、曾某某害怕,便放走罗某甲。次日,罗某甲报警。被告人伍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在东莞市**市场16街3路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罗某甲被强奸后就诊记录、治疗抑郁症记录,旅馆住宿登记,陈某乙、罗某甲手机通话记录,被撕碎的欠条,抓获经过,被告人伍某某的身份信息、户籍证明,新化县公安局孟公派出所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李某某、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背妇女意愿,与他人轮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强

2019年10月16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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