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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抢夺案)_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房,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抢夺案,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去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营根镇万家惠金六福珠宝店处,接着伍某某进入到该店后就和店内的店员说其有一条金项链需要置换,所以伍某某要求店员拿一条金项链出来让其试戴看看效果,接着金六福珠宝店的店员就拿出一条项链帮伍某某戴上,伍某某戴上项链后趁店员不注意时跑出了珠宝店,随后伍某某将抢夺来的项链藏在了其住所后面的山坡处。伍某某抢夺的金项链重约106克,价值约为46000元。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伍某某被琼中县公安局民警在琼中县**镇**村委会**村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琼中价证办[2020]145号终止通知书、情况说明、琼中金六福珠宝店进货单;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的行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应雄        

书 记 员:陈迪海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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