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伊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91978********,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新疆伽师县**镇**村**组**号,本市无固定住所。2010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9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5月23日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伊某某于2020年11月15日17时30分许,在本市虹口区**路**号附近,窃得被害人陈某某上衣左侧口袋里一部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苹果牌iphone XS Max型256GB版手机后逃逸,次日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11月18日10时30分许,民警在本市普陀区**路**号大堂将被告人伊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发票、手机信息,证实其放置于上衣口袋内的手机被窃的时间、地点及特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对视频监控截图的辨认,证实被告人伊某某扒窃被害人陈某某手机的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伊某某实施盗窃和逃逸的经过。
4.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虹发改价认〔2020〕175号),证实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
5.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伊某某到案的经过。
6.被告人伊某某的供述及其对盗窃地点、视频监控截图的辨认,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2015)闸刑初字第1334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2016)沪0106刑初572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伊某某的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伊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蔚
检察官助理:林卓良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伊某某现羁押于本市虹口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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