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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任某甲在其儿子任某乙(已判刑)担任“六合彩”赌博网站(网址http://skl.er3265.com)的总代理(帐号为88188)期间,为任某乙招募下级代理潘某某(已判刑)、林某某(已判刑)和会员陈某某(已行政处罚),同时线下接受彩民某某的投注。经统计,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8月2日期间,潘某某使用被告人任某甲提供的代理账号sx11进行投注计人民币44395元,林某某通过被告人任某甲提供的代理账号sx03进行投注计人民币744151元,陈某某使用被告人任某甲提供的会员账号wwe28进行投注计人民币3590元;2018年6月24日至2018年8月1日,江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任某甲投注计人民币18340元。

2019年5月13日,厦门市铁路公安处泉州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以到泉州市动车站办理事项为由,让被告人任某甲到厦门铁路公安处泉州车站公安派出所配合调查时,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归案、赌博网站报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附有微信转帐记录的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金额计人民币81047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兰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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