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甲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8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石某某**镇**村**号,捕前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村。2018年4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石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年6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石某某公安局禁毒大队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石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石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 月24日晚11时许,被告人任某甲与冯某某、韩某某驾车来到塔底加油站附近,向成某购买冰毒。因成某没有冰毒,任、成二人发生争吵,任某甲便对成某实施殴打,韩某某见状,将任某甲拉开。后成某给冯某某打电话约好在接官殿桥见面,成某与其朋友高某甲等人来到接关殿桥后,将任某甲从冯某某车内拉下,双方互相厮打,后冯某某将任某甲拉开。

案发后第二天,任某甲委托师开罗处理此事,任某甲赔偿成某、高某甲3000元。

2. 2018年4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任某甲与刘某某(已判决)驾车在石某某王府佳苑门口掉头时,因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半挂车差点相撞,任某甲便下车拦住李某某,将李某某从车上拽下,并一拳打倒在地,刘某某也下车和任某甲一起对李某某拳打脚踢,后二人离开现场。

2018年4月16日,石某某公安局灵泉派出所将任某甲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

3.2018年5月12日,被告人任某甲与高某乙在石某某龙交兴垣赶完庙会,返回石某某城时,因车辆较多发生交通拥堵,高某乙便下车往堵车的方向走去,任某甲等了一会后,下车去找高某乙,发现高某乙与他人发生争吵,该任便动手殴打与高某乙争吵的任某乙,后双方发生冲突,高某乙使用手电将任某乙头部打伤。

2018年5月21日,经石某某公安局龙交派出所治安调解,高某乙赔偿任某乙5000元,任某乙对任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韩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任某乙、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冬梅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现羁押于柳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