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397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任某甲将大烟壳种子撒在淅川县**镇**村**组自家后院的菜地里。2019年3月12日上午,被淅川县九重镇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铲除并清点,任某甲种植大烟苗676株。后经抽样送检鉴定,任某甲种植品种为罂粟,属于罂粟科罂粟属,俗称鸦片、大烟、米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任某乙等人证言;3.林业技术咨询意见书;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丽宁
王 昊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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