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任玉强,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21971********,汉族,初中文化,原**投资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街**排**号,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庄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玉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年底,被告人任玉强在河北融豪投资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帮**肥料有限公司融资600余万元,后将所融资金全部转入**投资有限公司,并继续以**肥料有限公司需要资金的名义对外宣传、介绍,按每月2.5%-3%的高额利息,向社会群众广泛吸收资金。
被告人任玉强通过与集资人签订《托管协议书》,获得集资人委托其管理资金的权利,其再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将被托管的资金以个人借款名义转入**投资有限公司法人王瑞琦(在逃)账户,最后通过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员工报酬协议》的方式返还集资人利息。经审计,报案人113名,涉及出资人127名,吸收本金37945000元,返本付息4526142元,造成损失33418858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任玉强的供述,集资人张某某、史某某、王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托管协议书,借款协议,员工报酬协议,审计报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玉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肃娴
2019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任玉强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十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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