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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61986********,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镇**村**组,现暂住:烟台市牟平区**小区**室。2011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任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16时许,未经被害人杜某某允许,非法进入其位于牟平区**街道办事处**街**号的住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鉴定意见;有搜查笔录;有视听资料;有证人许某某、于某某的证言;有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该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艳

2020年4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牟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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